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 明确"刷脸"法律边界

一、适用范围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bcd29d9a987480a0bc1605d0057d5f4a.jpeg

二、侵权行为

信息处理者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判定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

四、抗辩事由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举证责任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六、其他规定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个信息处理者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多个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时,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侵权人的索赔权利

选择索赔对象‌:被侵权人在遇到两个以上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情况时,可直接向其中任意一个处理者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可灵活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处理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障了被侵权人的索赔权利。

内部责任划分‌:处理者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内部会依据过错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若难以明确过错大小,就平均承担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相应情形时,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责任‌:尽管处理者之间可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被侵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追偿权‌:若处理者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其他处理者追偿,这平衡了无过错处理者的利益。

三、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情况。